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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发布于:2022-12-02 作者:ccczz.com 阅读: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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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邮    编:100038;

国家税务总局咨询电话:010—63417114;

国家税务总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

国家税务总局简介:

国家税务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同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式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能: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局网站上的内容都是最新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

急 件 国税函〔2012〕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大中小微企业的税收分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13年起修订完善有关税收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统计的企业划型规定

(一)企业划型原则

1.税收统计的企业划型以《规定》为依据。具体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类型。

2.税收统计的企业划型按年确定。2012年是企业划型第一年,由于时间原因,只报送年报;2013年起报送月报。企业划型一旦确定,年度内各月一律不做调整。

3.企业划型工作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划型所需数据从征管系统中取出,分别进行数据的整理、交换和比对。按户交换基础数据,按户比对划型结果,同一企业的划型结果两家必须一致。

(二)企业划型标准

1.非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规定》要求,中小微企业划型应结合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进行。考虑到目前税收征管系统中“资产总额”这一指标信息缺失严重,总局暂定税收上非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和“营业(销售)收入”两项指标。具体标准见附件1。

2.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金融企业具体分为货币银行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五大类,考虑其行业特殊性,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现暂定划型标准为“资产总额”单一指标。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 企业划型的数据来源

1.“从业人员”指标,数据来源于税务登记信息。各地可根据总局规定的企业划型数据交换、比对和认定时间,实时从系统中提取。

2.“营业(销售)收入”指标,数据来源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两种方式分别处理: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汇算清缴时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营业收入”。(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按收入总额核定的,其“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上报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的第1行“收入总额”;按成本费用核定的,则来源于该表的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的,则来源于该表的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3)实行核定税额的,由于缺乏有关数据来源,暂定按微型企业统计。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营业(销售)收入”数据来源于年度汇算清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个体工商户,其“营业(销售)收入”指标,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其规定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累计销售额”(1-12月累计)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年累计的“营业额”(具体取数于申报表中“营业额”大栏下的“应税收入”)来确定。

3.“资产总额”指标,数据来源于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附列报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

上述各指标,2012年、2013年以2011年企业年度申报表中各有关数据为依据;2014年以2012年企业年度申报表中各有关数据为依据,按年依次类推。

(四)企业划型的数据交换和认定要求

为保证划型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作与沟通,定期进行数据交换、比对和认定。交换内容为企业的营业(销售)收入数据、资产总额数据、个体工商户的累计销售(营业)额及相应划型结果;交换时间以及企业划型比对、认定时间,2012年确定为2013年1月31日前,其他年度确定为年后7月30日前。数据交换方式、交换层级等具体事项,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并共同发文明确。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划型结果不一致的,按规模较大优先的原则确定。若一方确定某企业为中型,另一方确定为小型,则该企业最终应确定为中型。

每年确定的划型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的统计依据,不影响本年度各月数据的统计。2012年的划型结果应作为2012年和2013年的统计依据,2013年的划型结果应作为2014年的统计依据,2014年的划型结果应作为2015年的统计依据,按年依次类推。

(五)企业划型的特殊规定

1.总分机构的划型。总机构进行划型时,其“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和。 总机构的规模类型一旦确定,应及时告知所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规模类型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总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总机构”每年 7月20日前将划型结果同时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所属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分支机构”主动向总机构查询划型结果,并于7月31日前将结果上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每年确定的划型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的统计依据,不影响本年度各月数据的统计。

2012年,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所属各分支机构告知划型结果时间为2013年为1月20日前,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划型结果的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前。划型结果作为2012年和2013年的统计依据。

2.个体工商户的划型。对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上述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一律暂按微型企业进行划型统计。

3.新办企业的划型。在新办的当年和第二年,对新办企业进行简化处理,即对新办的农、林、牧、渔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首次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换算为全年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为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对新办的金融企业,按登记注册时的“注册资金”为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对新办的其他企业,按登记注册时的 “从业人员”为标准进行划型统计。

4.非居民企业的划型。查账征收的,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的“营业收入”进行划型统计;核定征收的,则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中“收入总额”进行划型统计。

5. 非税务登记户的划型规定。非税务登记户(即零散税收纳税人、车购税纳税人)均作为微型纳税人管理。

二、报表设置及报送规定

(一)报表种类。在现行税收会统报表基础上,增设《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税种统计月报表》、《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行业统计月报表》和《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具体表式及指标口径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二)报送时间。由于时间原因,2012年只编报年报,报送时间为2013年5月6日;2013年起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每月后6日,具体编报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2〕602号)。

2012年会统报表任务更新后已于2012年8月底下发,2013年会统报表任务于2012年12月底下发,下载路径均为:可控FTP系统下的“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报表任务”。

(三)总分机构税收数据的报送。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只编报总机构所缴纳的税收部分,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税收数据,应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编报。

三、企业基础登记信息的清理和核实

为确保划型的准确性,基层税务征管部门应对现有企业基础登记信息中的行业、注册登记类型等信息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核实和更正,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定期进行维护。

(一)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2011年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根据其主营业务,如实重新填报其所属行业,以确保现有征管系统中有关行业分类信息的准确性。

(二)对企业报送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同时报送的《资产负债表》等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必须进行补充采集,以满足金融企业划型的需要。

(三)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新办企业的行业、注册登记类型等信息,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企业最初源头信息的规范采集。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按新的划型标准进行税收数据统计的重要性,强化数据管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要严格按照新的划型标准进行分类统计,严格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必须建立畅通高效的数据交换机制和渠道。

(三)总、分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与协作,保证总、分机构划型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以及信息传递的顺畅性。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落实,严格清理、核实和规范企业基础信息,以确保企业划型和有关税收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附件: 1.非金融企业税收统计的划型标准

 2.金融企业税收统计的划型标准

 3.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税种统计月报表

 4.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行业统计月报表

 5.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类型统计月报表

 6.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手手工发票真伪查询

一、2010年9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新版发票印有密码,请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点击“涉税查询”中“发票查询”栏目,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二、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查询系统,能够查询发票真伪的新版发票包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票、折式票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仅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中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未开通网上查询发票真伪功能。

三、没有密码的旧版发票可通过拨打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查询电话,核对开票单位与购票单位名称是否一致的方法进行非现场查询(即:查询发票流向)。查询普通发票流向时请向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提供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开票单位名称,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核对后告知您开票单位与购票单位名称是否相符。

四、自2010年9月1日起,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包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票、折式票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保留,式样不变。旧版发票使用截止日期到2010年12月31日。

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付款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六、特别提示: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章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

国税网上申报流程?

首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点击“我要办税”,来到登录的界面,输入登录名及密码登录。

登录进入税务局网站电子税务局后,在界面中点击“我要办税”栏目。

在“我要办税”项目的下方,找到“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进入。

来到按期应申报界面,这里显示了要申报的项目,拉向右侧,就会看到“填写申报表”的按钮。

点击“填写申报表”,弹出请选择申报方式。分在线和离线,点击后面的申报。

再次弹出提示询问本月是否存在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选择是或否,再点击进入申报表。

弹出提示信息,即申报系统会帮您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过程会有些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即可。

接下来就进入报表填写了,按照自己公司的数据进行如实填写后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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